李建超律师亲办案例
办理了抵押登记也要及时行使权利
来源:李建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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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1月,陈先生因资金周转向金先生借款50万元,并提出将自己一套价值55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年利率为24%。

2011年2月,借款到期,金先生多次找陈先生交涉后,陈先生依然没有还款的意图,故金先生将陈先生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陈先生向金先生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62万元。判决生效后,陈先生向金先生支付12万元,鉴于是朋友而且还有抵押的房产,故金先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直至2014年4 月,陈先生也未将剩余款项支付给金先生。故金先生想到了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不知是否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的房产用来抵债?

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第177条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知,在立法上,对抵押物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要求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陈先生与金先生之间的债权诉讼时效因金先生提起诉讼而重新计算。但自起诉之日起至2014年,已长达3年,远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并且其未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享有债权已不受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保护,已成为自然债权,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已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会认定金先生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已过抵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故金先生现在无法申请拍卖抵押房产。

马婧律师提醒广大债权人,债权到期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追索钱款,待判决生效后也要及时索要钱款,如若债务人依然不能主动履行判决,则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以便于执行抵押物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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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建超
  • 执业律所:
    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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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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