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超律师亲办案例
房买卖中配偶的撤销权
来源:李建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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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女士想买一套二手房,后与钱先生相识,钱先生有套空房正想转让。于是其二人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且金女士交付给钱先生2万元定金,并写了收据。签订之后钱先生的妻子白女士却声称,房屋虽然登记在钱先生名下,但是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她不同意将房屋变卖,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金女士与钱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解答: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房屋的买卖只有经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过户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基础,即使买卖合同生效,但并不必然导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在此时房屋仍然属于钱先生夫妻所有。

另外,房屋买卖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字,其效力要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在夫妻一方处理重大事项如买卖房屋时,单凭一人签字且另一方在事后又未追认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合同无效。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如另一方在事后进行了追认,或第三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签字行为是共同代理行为,如卖房时夫妻另一方也在场,看房时也在场,收取房款时也在场,卖房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等各种情形,合同也应当是有效的。

所以本案中白女士如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所交定金应退还。

在房价看涨的情况下,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大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先搞清出卖方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状况。如房屋为夫妻共有,应当有夫妻双方签字,或出具配偶同意书,如果一方在外地不方便到现场签字的,也应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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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超
  • 执业律所:
    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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